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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指先秦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的以法治道。它与“礼治”有密切的关系。从“法”的概念上可分为“法之义”和“法之数”两个方面。“法之义”禀承了以“亲亲尊尊”为主的“礼之义”中的“尊尊”原则,强调安分守己,它以刑为本;“法之数”则在礼制的层面继承了“礼之数”。在实行“治”的方面,以“法数”规则的实施、以重刑为本的“以刑去刑”及有限君权为一有机结构。这一结构保障了从君主到臣民无一不遵循法所设定的各自行事的“数”,从而使内含“德性”的“法治”之实行事实上达到了一种客观外化的“履之德”,而在逻辑上则有可能将人们导向一种最佳的生存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