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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房屋租赁基础上的转租,系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之全部或部分复出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供其使用、收益的行为。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转租在日益成为房屋租赁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的同时,各种问题和纠纷也相伴而生。在近现代各国法律或判例对转租行为调整的过程中,形成了自由主义、限制主义及区别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对转租行为的规范主要依据为《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采限制主义立法模式。尽管200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转租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但转租制度的缺失仍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解决纷繁芜杂的案件的需要。加之各地政策及法官素质、业务水平的不同,在审判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氶待解决。本文首先从转租的相关制度入手,由房屋租赁的概念、特征论及房屋租赁权的性质这一关系到转租效力的问题,对租赁权的债权说、物权说及物权化说做了简要介绍,并在物权及债权相关理论的启发下,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得出结论,肯定租赁权的债权说;其次,本文通过对转租与租赁权让与、租赁权转让相关概念的辨析,强化了对转租法律行为的界定,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当今各国在调整转租问题的过程中所形成的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别主义立法模式进行了阐述;最后,本文依《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将转租的效力区分为合法转租的效力和非法转租的效力,并做了详细的论述。在对转租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进行阐述的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个人深思却仍不成熟的见解,以期可对我国转租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