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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但法律的滞后性使得现行侵权法难以应对新情况。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之一,受害人因经营者怠于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却无法获得全部、及时的赔偿,是当前突出的问题。各国积极应对该问题,并创设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明确了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值得继续探讨。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导论,对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重点、难点、创新点进行阐述。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论证本文写作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第二部分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义务主体和场所范围,应扩大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相应地延伸场所范围。评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第三部分采用比较法分析大陆法系的一般注意义务和英美法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比较零散,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内容及法律性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部分对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并从四个方面对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进行权衡以及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第五部分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行规范的反思。借鉴国外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进行类型划分,并对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提出立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首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明确了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值得继续探讨。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导论,对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重点、难点、创新点进行阐述。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论证本文写作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第二部分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义务主体和场所范围,应扩大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相应地延伸场所范围。评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第三部分采用比较法分析大陆法系的一般注意义务和英美法的安全注意义务,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比较零散,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内容及法律性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部分对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并从四个方面对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进行权衡以及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第五部分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行规范的反思。借鉴国外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进行类型划分,并对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