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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医疗产品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起来。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何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致人损害时的产品损害责任,该法在第59条针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据此,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对于上述四类特殊的医疗产品,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对于一般的产品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条款之间存在竞合,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适用,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论文第一部分从一起因输血感染引起的诉讼案例出发,引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第二部分针对案例,分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领域的做法,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从学界对医疗产品损害的不同观点,并借鉴比较法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医疗产品损害这一领域的做法,指出我国和世界其他各国和地区在医疗产品归责原则这一领域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下文提出完善意见奠定基础,在本章的最后,指出了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和一般的产品责任的区别所在,为下文论述打下基础。第四部分结合前文所述,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医疗产品归责原则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五部分是结合上文所述的理论分析,对本文所引案例进行侵权法上的分析,以期对今后我国司法领域的这类案例提供些许参考意见。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