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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世界各国通常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权利,同时,这一制度也被视为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由于该制度在社会实践当中极易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形,所以各国在设定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也设置了一定的前提条件。例如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前提进行了规定,然而该规定较为模糊,尤其针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学界也存在多种观点,通说将不法侵害紧迫性作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粗糙性导致该条件在适用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易操作性,这也是被司法实践所广为懊恼的。前段时间全民讨论的山东于欢案一审认定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当时情况不具有正当防卫的紧迫危险”,一审判决的出炉使得全国议论纷纷,学界也对不法侵害紧迫性认定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僵化广为讨论。本文以几起典型案例为线索,分析正当防卫紧迫性的司法认定,进而论证司法机关如何把握紧迫危险认定的理论架构以期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之紧迫性认定的现实状况为映照,探寻赋予正当防卫紧迫危险的新标准新内涵。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按照学术论文一般的论证过程,寻找充分的论据,对本文观点展开讨论。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之紧迫危险的选题来源、现实与理论意义,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对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紧迫性的研究现状及今后发展方向进行了介绍,另简要概括了本文写作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关立法规定总结立法模式,得出各自优点,并将其作为我国参考。比较研究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常用方法,所以本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正当防卫紧迫性认定的立法规定以及评价标准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其各自制度先进之处,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论证可供我国借鉴的先进之处。第三部分讲述我国正当防卫紧迫性司法认定的现实困境。引用经典案例总结能够充分解析现实中关于紧迫性理解容易发生分歧的关键因素,诸如公权力、非法拘禁、侵害工具等等。受司法观念以及其他认知因素的影响,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法官时常陷入惯性思维所造成的理论误区而作出难以服众的认定结果,这些理论误区主要包括将不法侵害范围限定于严重暴力行为、紧迫危险起始时间从暴力行为实施开始、公权力介入的案件不具备防卫紧迫性、忽视侵害持续性因素、以防卫结果作为判断是否具备防卫紧迫性依据。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通过对前文的研究论证从而总结出我国我国正当防卫紧迫危险司法认定理论框架的构建。首先从紧迫危险认定原理进行解析,充分展示其理论原理。然后将紧迫危险的认定划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主要从对象、时间、程度等普遍标准作为紧迫危险的评价体系;特殊情况即包括持续性侵害、复合性侵害以及公权力信赖保护失效等情形下的紧迫危险认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第五部分是结语,对本文所要表达主题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