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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一词发源于国外,其最早被作为经济学领域的重要内容加以研究,后来逐渐的被学者引入法学领域,其作为一种特殊企业而存在,它不仅具备普通企业的营利性,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如社会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等。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体和曾经经历过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洗礼,造成我国的公用企业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在计划经济时代曾发挥过不小的作用,因此该垄断一直是我国反垄断法律作为适用除外的内容,但随着改革的进行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行政性公用企业垄断的弊端表现的越来越明显,我们逐渐开始了对公用企业的规制。《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实施了近四年的时间,但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仍未得到有效的规制,不论是我国反垄断法律的规定,还是其执行,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笔者认为这是造成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未能得到有效规制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也没有专门的反公用企业垄断执法机构,再加上我国的公用企业垄断大多属于行政性垄断,这使得相关机构在查处公用企业垄断案件时有些捉襟见肘。我国反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较差,再加上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根据这些反垄断法律进行执法时,面临着执法管辖权混乱、是否属于公用企业垄断难确定等问题,使得执法工作面临很大的挑战,反垄断法律及其执行方面的双重漏洞,最终造成我国的公用企业垄断现象仍未能得到有效规制。本文在认真分析了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规制的基础上,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提出了加大反行政性公用企业垄断的力度、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律配套制度、建立具有较高独立性和较大权威性的反垄断机构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