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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爆出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刺破了中国乳制品大佬们清新伪善的画皮,紧接着爆出的问题乳品更是让国人惊诧,身为国内数一数二的企业,在面对消费者时,其选择的天平却发生了大大的倾斜,对利润的疯狂追求使他们将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弃之不顾。据官方统计,问题奶粉共导致29万余名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其中6人死亡。该事件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对我国乳制品行业的混乱、质检总局的不作为与严重渎职等问题的思考。在该事件尘埃落定时,受害儿童及其家长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法律究竟如何才能保障这些受害者的权益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上看,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消费者权利保护都作有规定,但是在诉讼程序法律的规定上,有关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则不够完善。为此,有必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深入的研究有关诉讼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的问题。本文的写作分为四个部分,各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回顾了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历史,然后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权益诉讼进行了分析与分类。消费者权益诉讼是指在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市民之间,就围绕购买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内容所发生的争执、纠纷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这部分的最后还介绍了消费者权益诉讼所具有的特点。第二部分则是对国外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比较与分析,目的则是去其糟粕,取长补短为我所用。第三部分在对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缺陷的成因以及建立完备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在第二三部分的基础上,整合国外各国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的长处再结合我国自己当前的特点,力求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与前面提出的消费者权益诉讼类型相对应,作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可由小额诉讼程序和群体消费诉讼程序这两大类型组成,并对这个模型的具体内容展开了一定程度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