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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高校已经普遍和教师签订劳务合同,实行聘用制。教师身份由“单位人”转变为“契约人”,意味着教师契约结束后,教师的身份是具有流动自由的“社会人”,学校与教师双方再无任何权责关系。然而,与之相矛盾的是,我国高校的养老保障制度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依旧将退休教师作为“单位人”,负责其养老保障支出,担负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这种制度的不完善、权责不清的现象导致学校办学成本逐年增长,影响了学校的绩效。通过对A校养老金支出的数据分析发现,其养老金支出中,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和学校财政拨款的养老金津补贴都在逐年上升。高校养老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对学校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具体表现在青年教师和老教师群体间履行缴费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不对等,由于没有建立可自由流动的个人养老账户,中年教师在向校外合理流动受到一定的阻碍。究其制度成因,是由于不完全契约的传统“身份人”机制仍然存在,高校将教师作为拥有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进行管理的思维模式仍普遍存在,养老资金来源单一、资金运作方式落后,社会资金参与度小。企业、事业单位双轨制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发挥养老保障体系本应发挥的互助共济的作用,不利于统一管理等。同时,拥有“干部”身份的退休教师既是学校的重要资源,也会影响学校的资源配置决策。一些退休教师可能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学校没有退出机制的现状对学校提出额外的利益诉求,对学校造成经济影响。因此,为了提高高校办学资源的利用效率,并提高未来退休教师的生活质量,高校养老保障制度可做如下改革:(1)在宏观层面,国家应该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依法将退休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从属关系转变为互无权责的“后契约人”关系;(2)在中观层面,应该遵循政府主导原则、统筹兼顾原则、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和渐进式制度变迁原则;(3)在涉及个人养老账户的微观层面上,建立由国家出资的基本养老金、教师本人出资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学校出资的职业年金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如此,可实现降低学校养老负担、保障教师的合法利益并提高未来退休教师生活水平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