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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面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起各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其中就包括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有重大的作用,包括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实现民间自治、淳化社会风气、实现实体正义等,正是因为具有这些重大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民调解范围的扩大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范围、人民调解主持人、人民调解受理纠纷的范围、人民调解所承担的任务都超出了原有人民调解制度的设计初衷。这些问题的存在产生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不仅不利于各种调解制度的发展,也违背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理念和实践。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一方面,新时期人,我国社会中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这些矛盾纠纷方面难以胜任。与此同时,大量的新型调解方式纷纷涌现,它们在找不到自己在法律上的存在依据的情况下,纷纷钻进了人民调解的阵营。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受法治主义思潮的影响,我们对人民调解一直存在着误读和偏见,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一直没有认清,导致对这一制度的规范化设计严重缺失。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首先就必须要对人民调解的概念进行澄清,明确将人民调解的性质界定为村(居)委员会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此基础上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包括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加大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力度、建立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机制等。在结构安排上,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人民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作出了阐述,包括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等内容。第二部分则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包括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困境、人民调解范围的扩大化等,集中论述了人民调解范围扩大化的表现、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第三部分是对当前人民调解制度中存在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最后一部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构想,包括人民调解概念的澄清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定位为村(居)委会下设的群众性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