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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征收同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使得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财产关系愈加复杂,矛盾纠纷也日趋增多。在现实的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如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现行的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这导致了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层出不穷。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1年通过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因为条例的修改和出台而减少或消失。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的“征收条例”在一片叫好声中诞生。新“征收条例”究竟新在哪儿?与旧的“拆迁条例”相比有何亮点?又有何不足?对目前的城市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实践与完善有何意义?本文试图以新旧条例的对比为出发点,依据征收补偿的理论,结合工作实践,对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作一梳理,并针对“征收条例”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从四方面论述:一、引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城市房屋征收存在的矛盾,并分析问题的根源,即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的不完善,然后通过回顾我国城市房屋征收的立法过程,引出下文所讨论的重点——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分析。二、拆迁条例与征收条例对比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新征收条例规范了法律条文的表述,将“拆迁”改为“征收”,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相一致;新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原则,规范征收行为的实施,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新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国家,明确了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新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完善了征收补偿的程序;新征收条例完善了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新征收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对避免强制拆迁等暴力事件的发生有积极的意义。三、征收条例的不足之处。新征收条例主要有以下不足:新征收条例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条例中规定的评估办法有待改善;新条例中的论证、听证程序规定不够具体;在司法强制执行的实施方面存在问题。四、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中讨论的新征收条例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包括: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完善房屋价值评估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完善司法强制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