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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特定措施案”是中国自入世以来所涉及的最为复杂的一个案件,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中国是否对于电子支付服务(EPS)作出了承诺”。如果中国承诺了电子支付服务,那么中国的具体措施是否违反了中国的承诺。对于中国通过相关文件所采取的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措施,美国总结归纳为“六项要求”,分别是“发卡机构要求”、“终端设备要求”、“收单机构要求”、“香港/澳门要求”、“唯一提供商要求”和“跨行/跨区域要求”。但专家组经过审查,只认定了前四项,因此,专家组在具体审查中国相关措施是否违反GATS具体条款时,便只审查了前四项要求。最终专家组经过分析和审查,支持了部分美国观点,认为“香港/澳门要求”以银联垄断的形式限制了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并且中国通过相关措施,给予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提供者“更为不利的待遇”。本案是由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第一个金融服务争端案件,本案的解决对于今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理顺本案中所涉及的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对于中国今后在制定相关措施时做到既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不违反中国入世时所作出的承诺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首先分析美国的具体诉求及中国针对美国诉求作出的辩解,然后再对专家组的审查和最终裁决做相关法律上的分析,最终得出对于我国的影响与启示,归纳起来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案案情的回顾。首先介绍了争端的缘起和发展过程以及具体的涉案措施;其次重点分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中国是否对电子支付服务(EPS)作出了承诺”。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中国措施与GATS第16条的关系,即中国是否作出了GATS第16条下模式一和模式三方面的承诺,如果中国作出了相关承诺,那么中国措施又是否违反了该相关承诺。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中国措施与GATS第17条的关系,与第二部分一样,首先是分析中国是否作出了GATS第17条国民待遇承诺,以及中国措施是否是“影响服务的措施”,再得出中国措施是否违反了相关承诺的结论。与第二部分的不同之处在于,本部分在末尾综合了第二、三部分的分析内容,从而引出对中国市场准入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之间关系的厘清。第四部分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总结出对中美两国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同时对中国电子支付服务业在法律制度上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上提出了两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