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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如欧洲、美洲和非洲先后建立了区域性人权法院,试图通过区域性人权司法机构促进各国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但是,在全球层面,保障各国履行尊重和保护人权义务的主要途径依然是国际监督。全球层面的人权监督主要有政治性监督(或依联合国宪章建立的人权监督)以及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的监督。由于现有的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并不能完全有效地促进各国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义务,所以就十分有必要思考能够促进各国履行人权条约义务的渠道,从而可以完善现有的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着重研究需要国际人权监督机制的原因,国际人权监督的主要形式,以及对各国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义务产生的积极与消极影响,探索促进各国履行人权条约义务的渠道,从而完善现有的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本文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国际关系理论。其中,本文对国际人权监督的主要形式、缔约国人权义务履行现状等进行实证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国际人权监督机制发展的理想方向与现实局限性进行对比;通过价值分析方法对国际人权监督机制发展的理想方向进行界定;运用国际关系理论对需要国际人权监督机制的原因进行归纳。研究的结论主要有:国际社会需要国际人权监督机制,这是因为:无政府的国际社会需要建立秩序,而保护人权是国际秩序的重要方面,国际人权法的落实有赖于各国的执行,国际人权监督机制能够保障各国执行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治监督、全球性法律监督、区域性人权监督。国际人权监督机制发展的理想方向包括:国际人权规范的理想方向和国际人权监督机构的理想方向。其中国际人权规范的理想方向为国际人权文件规定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增强;权利之间的冲突得到解决;国家的人权义务的来源和内容一致。国际人权监督机构的理想方向为收到决定和解释的一方认为做出决定和解释的程序值得依赖并且有权威性;这种决策程序具备公平的、发展良好的用于受理和解决通过一致的、可信的程序提交的争端的机制等。国际人权监督机制的局限性包括执行措施本身的缺陷、执行措施适用范围的局限和各国在适用人权国际保护执行措施时的种种考虑。国际人权监督机制的完善途径主要有明确人权条约规范、发挥非政府人权组织的监督作用、发挥“人权诊所”的作用及“文化渗透”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