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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城市的有序发展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城市规划作为一种行政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规划城市发展方向的重要工具。然而为了追求更大的社会利益,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情形愈发普遍,处于弱势地位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规划变更中被侵害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因此本文从利害关系人的角度出发,探讨城市规划变更中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文章第一部分以城市规划的含义开篇,对比分析城市规划变更的内涵,主要指的是有关政府以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城市规划权,对已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市规划所做的变更,根据“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城市规划变更方式的差异性,明示了本文主要研究“依申请”变更方式下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结合城乡规划法律对城市规划变更的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的相关表述,突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法律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从三大方面对在城市规划变更过程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认定:首先参照各国行政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进行解释之后确定其基本的含义,认为发生在城市规划变更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已经参与到了城市规划进行变更的主体法律因果作用关系中,对城市规划进行变更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对其承担义务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其次,结合《城乡规划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第46条的相关规定并参照行政诉讼机关认定原告资格的标准界定的利害关系人的主体外延,再次强调以“利害关系”为关键的标准判断其主体是否为适当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最后阐述了在城市规划变更过程中如何判定其是否属于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即,必须具备具体的法律权利义务、适当的义务和权益以及具有相当的法律因果作用关系等三个主要法律影响因素。第三部分首先论述了城市规划变更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三个法理依据,包括以权利制约权力、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提供的具体法理支撑,接着论述了利害关系人权益受保护的三个法律要件,即,受损害的须是合法权益,城市规划变更行为已完成以及权益受损与变更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以案例的形式分析了两种利害关系人权益不受保护的情形。第四部分主要重点介绍了在城市规划变更过程中应该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具体范畴,包括了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合法财产权、请求权和依法获得的救济援助权等各种实体性的权益以及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会议听证权等各种程序性的权益,并重点分析了其在城市规划变更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以及其应受保护的法律必要性。第五部分从法律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结合具体真实的案例重点地论述了在城市规划变更过程中发生的侵害其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与利益的行为表现。主要地分析了以任何违反法定城市规划变更的事由及法定城市规划变更的程序等多种侵权的方式直接侵害其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和其他的合法权益、阻碍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法定城市规划变更的程序,限制其表达意见、听证权利的合法行使等诸多的侵权表现,表明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保护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第六部分主要着眼于完善城市规划变更中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措施,包括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定化以及扩大参与城市规划变更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而从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和听证结果等三个环节详细完善了变更程序中的听证制度,接着详细阐述了城市规划变更中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后的相关赔偿及损失补偿的制度,并从损失赔偿归责的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及损失赔偿标准等方面详细完善了损失赔偿的制度,最后针对城市规划变更中的损失补偿的制度,首先详细确定了所需损失补偿的方式和内容,接着详细讨论了损失补偿的原则,再从损失补偿方式的选择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损失补偿制度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