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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一种弹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我国的运用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进行的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目前在农业、工业、商业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行政合同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行政主体滥用行政优益权和放弃行使行政优益权;在合同订立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没有充分协商,缺乏合意;没有规定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也没有规定合同发生争议时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且合同的形式不完整。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传统“官本位”思想的牢固、法制观念的淡漠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行政体制转变不彻底,立法分散,法律体系不完整,规定过于笼统并且实体内容多、程序内容少。因此,应当对行政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完善行政合同制度的便捷可行方法是完善现有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完善行政合同实体权利义务,通过合理配置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和义务、规范和控制行政优益权以达到完善行政合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制度。其次,完善行政合同程序制度,通过确立协商制度、听证制度、参与保留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书面合同制度、合同监督机制、以及时限制度来完善行政合同程序制度。最后,完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通过完善行政裁决方式、行政仲裁方式和行政复议制度等行政救济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以使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