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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随着数字化信息科技的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信息通信、电子商务以及远程办公等应用方式不断涌现,数字化信息科技的影响日益深入社会各个方面,并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涉及到计算机、电子通信和记录设备等电子设备中产生的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类型的诸多特性使得电子数据的认定和采纳产生众多问题,这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制度带来了影响。立法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帮助解决审判过程中产生的问题,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定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通过第116条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别,以及其与视听资料之间的区别,但其并未对电子数据的举证、认证规则等方面具体阐明。电子数据认证规则具体而言,是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进行的探讨,对其进行研究有利于厘清实践中关于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问题及原因,促进电子数据证据认证规则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归纳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对电子数据认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原因,同时吸收借鉴域外国家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力认证规则,提出我国电子数据证据认证规则的构建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基本理论概述。首先结合法律规定与学界对于电子数据的学说观点和笔者自身的理解,给出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定义。其次分析了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技术性、易破坏性、易恢复性、无形性和依赖性等特性,接着分析了电子数据的类型。同时对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概念进行研究,以其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力规则涵盖其主要内容。第二部分:首先通过对近几年公布的民事诉讼裁判文书中对于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采信现状和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上网的判决书和司法案例显示,实践运行中的现状凸显出电子数据公证效力不统一、补强证据规则适用差异、具体举证责任适用混乱等问题。其次,论述了我国关于电子数据的立法现状,并结合上文将电子数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原因进行提炼,归纳出电子数据自身载体原因、电子数据取证复杂、法院司法鉴定的依赖度高、鉴定困难和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第三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关于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分析提炼出成文法与判例法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其中重点对英美法系国家对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进行了探讨,将英美法系国家运用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其证据能力规则的规制进行总结,借鉴其中成熟的经验,以期对我国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构建有所帮助。第四部分:本部分主要针对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并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提出构建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建议。通过完善电子数据相关立法为电子数据的认证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同时明确电子数据在当事人之间的具体举证责任,规范当事人的证据提出手段以避免其真实性因清洁性受到质疑,统一公证认定标准并明确公证的效力,建立电子数据非法排除规则保障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来构建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认证规则。通过最佳电子数据规则认定复印件的效力,建立电子数据补强证据规则来构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认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