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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家鼓励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引导下,随着经济下行探底、市场利率不断下降,以债券为主的直接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企业主要的融资手段之一。自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公布施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公司债市场发展迎来战略机遇期,呈井喷式行情。债券发行定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成本,影响着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此,本文首次提出从非正式制度的视角出发,构建关于承销商声誉和政府隐性担保的理论分析框架,并利用2012-2016年我国沪深交易所发行的公司债横截面数据,实证分析了承销商声誉、政府隐性担保对债券发行定价的影响。此外,本文引入市场化程度因素进行协同效应的考察。考虑到"公司债新政"的影响,本文还基于四组分类样本探讨了承销商声誉、政府隐性担保对债券定价影响的异质特征。本文主要发现:一是,承销商声誉与债券发行利差显著负相关,验证了承销商声誉机制在我国债券定价领域的存在性。在分类对比研究中,承销商声誉在公募与私募、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分类样本中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故发行人与债券本身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对其作用发挥无影响;但承销商声誉在深交所与"新政后"样本中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故交易所市场和"公司债新政"对其作用发挥产生了异质性影响。二是,政府隐性担保对债券定价具有显著负向作用,有效降低国有企业的债券融资成本。分类研究发现,政府隐性担保并不因样本细分而对债券定价产生异质性影响。三是,市场化程度对债券定价具有显著为负的作用,且与承销商声誉形成协同效应,即市场化程度越高,承销商声誉对债券定价的影响越大;而市场化程度与政府隐性担保形成反向作用,即市场化程度越低,政府隐性担保对债券定价的作用越强。基于以上研究发现,本文提出了两点建议:其一,建议和支持监管部门从严监管,对承销商债券承销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实行层次分明的奖惩机制,加快建立承销商声誉评价系统,及时公布承销商违法违规或所承销债券违约事项。鼓励各省份(市、自治区)适度增强区域内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程度,取消区域性券商的地方保护主义,培育承销商声誉机制自由、有效发挥的市场土壤。其二,建议地方政府不过分干预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让企业自主、市场化经营,营造优胜劣汰、公平融资的市场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投资者而言,需要对其加以适当引导,形成正确、客观和市场化的投资理念,逐渐对国企与民企的融资行为"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