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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跨国企业为了降低在全球范围内的整体税负,利用国际税收体系中的漏洞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利润,从而降低成本,对各个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全球的经济发展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以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为手段的避税方式尤为明显,由于、、无形资产其自身价值难以估量,在税收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同时又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与回报,因此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成为了跨国企业避税行为的重灾区。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经合组织(OECD)受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委托,推出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简称BEPS行动计划),目前出台的第8号行动计划,就是要制定相关规则以防止跨国企业在各个集团成员之间利用无形资产的转移而引发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中国作为制造大国和贸易出口大国,同样也受到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所形成的威胁,因此,我国除了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之外,在国内也从政策制定和税收管理两个方面不断加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合理合法地约束跨国企业的避税活动,实现无形资产收益权与价值创造的匹配,从而实现税收权益与实质经济活动发生地的匹配以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由于跨国企业的关联交易形式复杂,价值创造活动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使得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论和难点,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以研发活动和营销活动中的价值创造为案例分析对象,讨论了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的特点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利用价值创造原则进行反避税具体分析,讨论了税务机关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和解决策略。进而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税务机关在利用价值创造原则进行反避税工作时的局限与不足。本文在最后结合国际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发展环境,与我国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领域取得的最新成果,提出了运用价值创造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