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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作为稀缺社会资源发挥着越来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不顾他人之合法权益,毅然将他人个人信息当作商品予以非法买卖,严重侵犯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以及财产利益。随着社会及经济的发展,这种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权的情形不断涌现,而且还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引发众多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因此,积极探索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之路迫在眉睫。对此,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出台的个人信息专门保护法,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依法对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支配、控制以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直接关系到个人人格尊严和自由。它既不同于消极的、防御性的传统隐私权,也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有着巨大的差异。然而,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几乎没有一条完整的民事法条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予以正面回应。司法实践中也主要是对姓名、肖像、隐私等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直接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立法上以及实践中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不足成为推动了个人信息权法律构建的现实动因。本文在分析个人信息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对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之探索进行论述。首先,本文从探讨个人信息之定义及法律特征出发,提出个人信息权之本质特征在于对个人信息状态之有效控制,论述个人信息权的涵义及权利结构,明确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管理权以及收益权,分析个人信息权民事法律关系并对其进行分析。其次,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出发,分析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之特点以及责任构成要件,并结合相关国家的立法例探索如何对个人信息侵权实施有效救济,为此应该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最后,在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总体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提出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