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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制度,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历来存在诸多争论。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体现了立法者对权利主体的关怀,彰显了新时期保护民事权利的立法态度。然而,基于种种现实原因,立法总是相对保守的,从胜诉权消灭到抗辩权发生,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到三年,我国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虽已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但仍有可待完善之处。与各国立法例相比,我国的相关规定被定位为强行法。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效力模式下,该制度仍被视为强行法规范,存在内在的逻辑体系冲突。此外,仍然向义务人一方倾斜的诉讼时效制度,有违民法作为权利本位法的根本理念,不利于培育和谐诚信的民商事交往环境。本文提出诉讼时效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是源于“诉讼时效事关公益”这一有待考量的共识。权利存在于时间结构中,其从发生、变动到消灭皆取决于特定的时间。时间与权利的关系由权利性质本身所规定,立法者对此不应有过多干涉。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的本质是权利人旨在维护自身利益而在个人意志支配的领域内,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支配力。在诉讼时效制度复杂的利益结构中,权利主体的利益应当占据首要地位,义务人的利益平衡居于其后,公共利益作为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一环,应当受到关注,但不应将其视为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基础。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实际,从诉讼时效的规范性质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文章除结语外,正文分四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交代文章的论证思路及论证方法。第二章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学理分析,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成果,初步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其次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价值分析,反思诉讼时效制度价值通说,通过分析权利性质决定权利与时间的关系,结合请求权的本质,论证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实质上主要在于个人利益平衡,并且应将权利人的权利保护置于首要地位,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应置其后。第三章对该制度展开实证分析,通过介绍国内外诉讼时效立法的新发展,梳理我国相关的立法沿革,与国外立法例进行比较,结合我国的法治生态基础和当前法治建设任务,指出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虽已逐步完善,但仍有不足之处。第四章,在诉讼时效事关个体利益平衡这一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指出诉讼时效规范理应为任意法性质,给予当事人合意约定的空间;并且就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提出根据现阶段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前提下明确,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权利事实,但若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语总结文章的观点,强调时效制度研究的重要意义,同时指出本文的研究与分析仍是相当初步的,关于权利与时间的关系,有待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