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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在推进责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均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自“行政问责”正式提出以来,我国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探索和制度化实践逐步展开。一方面,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文献不下千余篇;全国性及地方性的主题研讨会业已举行多次,出产了丰硕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中央尤其是各级地方对于行政问责专门性规范的制定步伐不断加快。然而,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笔者也注意到,由于行政问责制在我国产生的时间并不长,我们对于行政问责的认识仍略显青涩。对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多从行政学、管理学、政治学的角度出发。同时,理论研究者和立法工作者的注意力均过多的集中于行政问责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问责由“风暴化”向“常态化”的转变,但是却忽略了制度化、法制化并不必然等同于“法治化”,对于如何实现“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研究极为匮乏。为此,笔者试图在法学的视角下重新审视行政问责制。对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进行“法治化”研究,意在表明行政问责固有的“风暴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蜕变过程。在研究过程中,笔者从“完善法制——规范运作——培育文化”三个维度,谋篇布局,逐步深入的加以论述。将“行政问责法治化建设”视为一个有机循环的系统,力求理论自身的完善、统一笔者从分析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在介绍并吸取国外行政问责立法与实践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行政问责法治化是一个贯穿立法、执法、守法、护法的动态过程。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实现,既离不开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离不开高效、规范的实际运作,更离不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积极的社会氛围。在笔者的眼中,行政问责法治化犹如一棵大树,制度是主干,运作是根系,文化是土壤,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通过充分参阅、整理相关的专著和文献,在坚持共识的基础上,笔者也提出了部分创新性观点:首先,在行政问责制的理论概述部分,通过深入分析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及法理基础,创造性的提出了行政问责制所具有的五大特征,即民本性、法定性、多样性、程序性和系统性;同时,密切结合本文的“法治化”主题,对行政问责制自身及其法治化的意义加以区分,紧紧围绕制度、运作、文化的研究思路,逐一明确了进行行政问责法治化研究的特殊意义,即有助于优化制度设计,推动行政问责由“新制”变为“良制”、有助于规范制度运作,保障行政问责制度功能的实际发挥、有助于问责文化孕育,净化制度生存环境,增强制度发展“软实力”。其次,在规范运作方面,主张建立行政问责评价、反馈机制,通过自查自纠和公众评价,对行政问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提高行政问责质量,充分发挥行政问责实效。再次,在论述行政问责文化培育时,指明了提升理论研究水平对于法治化实践的指导作用。由于笔者能力所限,文中不免有瑕疵之处,特别是部分创新性观点系首次提出,在论证上可能不尽周详,亦需完善,故还望大家给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