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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对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做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何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且对如何保障该两类主体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无涉及。据此,有必要阐明、论证哪些主体是适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采取哪些方式来确保它们的实际运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用以解决不特定多数人诉讼案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之所以这种制度在我国长期的法治进程中没有出现,除了某些特殊的政治原因之外,关键的原因是没有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对比,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鉴于此,本文尝试着在深入介绍、比对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变化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理论基础,详细论述和证明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可能含义,并最终提出了如何保障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简略思路。本文共计二万八千字左右,分为五个章节。引言部分介绍了我国民事公益被侵害的现状,分析了现有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无法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立法中明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第一部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学界对公共利益的不同界定,探讨了何为公共利益,随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界对公益诉讼含义的不同看法,明确了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并重点阐释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继而提出准确理解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和外延对确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历史沿革。该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古罗马时期的公益诉讼,得出古罗马时期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特点。其次详细介绍了近现代主要法制发达国家在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不同做法。再联系新中国的历史,提出现阶段应充分借鉴域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在立法中明确赋予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第三部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辨析。本部分着重分析了时下理论界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援引的不同理论,在阐述了实体当事人理论及其新的发展、诉的利益理论的优点与不足的基础上,肯定了诉讼信托理论、诉讼担当理论作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从而在理论上验证了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作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合理的。第四部分为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争议的评析。虽然在制度层面,《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已有定论,但作为一种理论研究却仍存在争议。本部分否定了公民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指出只有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才适宜赋予该种资格。第五部分为保障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本部分充分论证了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应当具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提出了如何克服实践中该两类主体在作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从而最终保障其能够依法作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有力地维护好我国的民事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