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重整制度因耗时耗费、负面影响大的弊端而被诟病已久,预重整制度应运而生,其已在国际上被认可为新型的破产预防机制,我国深圳、浙江等地司法先行先试,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预重整模式,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预重整的认识未统一,不仅立法存在空白,实践中也暴露出若干困境,亟需在立法上对预重整予以规制,实现本土化的良性运行。经对我国司法实践中59个预重整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以及对司法政策文件进行解读,总结出我国自发出三种模式,预重整流程大异其趣,庭内外衔接不畅的实务问题主要有四个:庭外谈判成果难以固化;管理人模式僵化;融资难;债务人无法得到司法保护等。比较之下,考察美国、英国、日本不同的模式,探求面对相同的社会需求下的不同对策,并总结可为我所用的经验。我国可以对信息披露、预重整方案表决规则和成果固化、法院审查标准、管理模式、新增融资债权地位、暂停追债通知等规则选择性借鉴。预重整制度的立法必须立足于我国市场和法治环境,总结司法成功经验,融入域外可行制度。建议破产法予以承认预重整的制度地位,设立对债权人同意票适用“禁反言”的核心条款。同时,用司法解释规定预重整制度从启动到终止的六步程序,前后期衔接应贯彻谈判方案表决效力的固化,解决其他三个衔接难题则规定实行债务人与管理人并重的混合管理模式;新增融资视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建立债务人司法备案保护机制。建立和健全我国的预重整制度,对我国破产重整审判制度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