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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诉讼的入口,是诉讼公正的第一道防线。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作为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纠正法院不当管辖的救济功能。因此,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相关规定笼统、模糊、缺乏可作性。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一方面,法律的漏洞给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提供了机会,造成诉讼迟延;另一方面,法官在裁定时自由裁量权限空间过大,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对于管辖权异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若不能通过良好的权利救济程序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势必影响司法公正、程序安定的实现。笔者着眼于管辖权异议制度,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合理之处,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文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及特征,而后阐释了其权利来源及功能,最后分析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与管辖权制度的关系。第二部分是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域外立法例考察,主要介绍了域外代表性国家,如法国、德国、美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并对域外代表性国家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是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适用条件解读,包括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意思表示。笔者在第四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指明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明确、客体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于简单、审理机制不健全、救济机制过于复杂、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笔者在文章的第五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立法走势提出了一些设想。具体分成两部分论述: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应遵循的四个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及时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建议方面:明确管辖权异议的主、客体范围,明确管辖权异议的受理程序,比如,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间、应当提交的一定证据、指明有管辖权的法院,还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等;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机制,如受诉法院的释明责任,引入附带诉讼审理模式和默示协议管辖制度,规范管辖权异议的救济程序,明确规定违反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责任制度,如建立惩罚性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