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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学习美国先进公司治理结构而引进的重要制度。自1993年我国第一次出现独立董事以来,该制度在中国已经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从一开始的证券交易所规则,到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再到2006年被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已经逐渐被我国立法所承认。而独立董事在监督公司内部人,促进董事会作出合理决策,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被广泛认可。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就将以此为出发点,梳理中国现有独立董事制度中的问题及不足,并给出相关解决建议。本文首先对独立董事的相关背景进行了介绍,包含对如今学术界和实业界经常混淆的术语(如“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等)的辨析,对独立董事的理论背景的讨论,对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史的回顾和对立法现状的总结,等等。鉴于独立董事是法律移植的产物,本文在这一部分的讨论中采用了对比的方法,重点对比国内独立董事制度和美国以及香港的不同,以期对下文关于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的讨论有所启发。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展开讨论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存在的主要问题。独立董事的问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另一类则是由于中国现有的公司制度和法律环境所带来的问题。第一类问题虽然是各个国家独立董事共有的问题,但是在中国特殊的环境下被进一步的复杂化。比如,由于中国股权结构中控股股东的大量存在,以及“熟人社会”等文化现象而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一步难以保证;而中国独立董事独特的专业背景(学者、官员),兼职的自然属性等导致了独立董事群体普遍存在“消极怠工”的现象。第二类问题包含与监事会共存的问题、问责机制的问题等: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共存涉及到英美一元制公司体系和大陆二元制公司体系是否可以兼容的问题,同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拥有“监督”职能因此难免重叠和冲突。对于独立董事的问责,目前的问题有二,一是客观上问责的范围舍本求末,对于体现独立董事价值的核心职责反而没有被重点监管;二是缺乏有力的司法介入,现今独立董事的问责几乎都集中在行政处罚。本文的最后给出了针对独立董事现存问题的相关对策。对于第五章给出的问题,本文从现实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一一给出建议。这些建议涉及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同时也呼吁公司、独立董事个体调整认知,协同建立一个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