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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罪是一种常发的、性质十分严重而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世界各国刑法历来对这种犯罪给予强烈关注,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虽然多年来一直观点纷纭,但是,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态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幼女年龄不满十四周岁具有“明知”这个问题始终是讨论的焦点所在。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奸淫幼女犯罪问题作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新的司法解释,再次将此问题推入社会视野引发新的争议。本文通过对该司法解释内容及颁布的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对比分析争议双方观点及理由,否定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适用,坚持适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原则,在保护幼女特殊政策和保护被告人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奸淫幼女型犯罪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适用“事实推定”的举证方式,妥善处理好此类型的犯罪。文章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概述最高院2003年1月17日,颁布《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内容,以及该《批复》颁布的相关背景原因,分析对该《批复》支持方与反对方的观点以及理由。第二部分,从我国《刑法》条文及刑法学相关理论具体分析我国刑法对“明知”的相关规定,首先分析我国刑法总则中“明知”与刑法分则中“明知”的关系;其次概述在奸淫幼女型犯罪中,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对传统的“明知”所带来的社会冲击,以及在此影响下带来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明知”的举证困难,因而会导致我国对幼女实行特殊保护政策的难以执行。第三部分,引入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制度概念,对该制度进行利弊分析,通过分析该制度的特点,可知该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奸淫幼女型犯罪中的某些问题,但是它与我国刑法第16条内容相冲突。分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发展历程以及包括的主要内容,即第一,犯罪构成事实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第二,认识活动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必须得到贯彻实施的理由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这一原则是基于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第二,这一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三,这一原则已经明确反映在我国《刑法》之中,即我国《刑法》第14、15、16条当中。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这一原则已经是我国刑法的法定原则之一。我国刑法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刑事司法解释、刑事司法实践也必须坚持这一科学的、正确的原则。第四部分,分析国外在处理奸淫幼女犯罪中所适用的刑法原则及相关刑法理论,以期给我们启发。同我国一样,基于奸淫幼女犯罪对人类共同善良情感的严重侵犯,外国刑法也都将其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各国立法上对此都有专门规定。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渊源、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传统等各方面的不同,刑事立法上对该种犯罪的规定也自然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处理此罪时会有所不同,但是主要还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英美法系国家美刑法在认定犯罪时也基本上是主客观两方面入手的,但是与我们国家刑法上的主客观是有所不同的。主要还是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第五部分,保护幼女政策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平衡我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历来注重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对犯罪人人权的保护。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是刑法最重要的两种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的冲突是刑法价值冲突最集中的地方,它可以涵盖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安全和灵活等价值冲突形式。社会保护的价值取向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的,但是保护一方也不能以无原则地惩治另一方作为代价。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多年来,在刑法地机能上较为强调保护社会,注重对犯罪的打击,而保障人权则相对较为忽视。但是,法治国家的建立,尤其是现代化刑事法治的构建,必须在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之间寻求平衡。第六部分,在对以上内容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发现主要的争议焦点本质上是对幼女保护与对犯罪人人权保护之间的冲突,笔者建议在处理奸淫幼女型犯罪时应区别对待,对于以下特殊的情况应特殊对待:少男幼女性行为的处理,应适用2000年2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未婚男青少年与发育较早、貌似成年幼女,在谈恋爱和交往过程中的性行为的处理:男女双方在谈恋爱过程中,男方在确实不知道幼女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以奸淫幼女罪论处,但是应当严格掌握。男青少年与染有淫乱习性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处理:男青少年与此类幼女发生性关系后,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指主动地与多名男性发生两性关系),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建议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而对于奸淫幼女型犯罪中一般问题的处理建议:结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建议适用“事实推定“原则给予处理,即我们先根据基础事实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如果我们推定出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则由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进行举证,如果其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其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那么我们可以认定其不构成奸淫幼女罪而根据具体情况定罪。但是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应严格把握,奸淫幼女的案件,运用事实推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第二,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有逻辑的必然联系,而且必须排除了合理的怀疑。第三,保证因推定而可能遭受有罪判决的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权利,以对事实推定进行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