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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制度何以长成”为题,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演进过程”这一微观视角研究“中国法治进程模式”,从实证分析的视角获得对中国法治进程模式及实现过程中的各方力量等重要问题的深刻理解。探讨制度演进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利用各种工具解读法律制度新陈代谢的过程,“解读法”是一种就某一文献有语法、语义、内容等不同层次的理解方法。从“情境内涵”与“语言内涵”两个层次上解读文献之方法乃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首倡,其义系指领悟到任何适当的描述,不但必须提供有关当时所发生事件的信息(即情境内涵),而且还要提供全面的文化背景的信息(即文化内涵),这是因为在任何种类的语言交流、任何对话交际背后都不仅仅是围绕该事件的参与者的视觉、听觉的直接感受,而且也受整个文化史的影响。因此,所有这些成分在解释意义上都将起到某种作用,就此而言,本文旨在通过制度演进的解读,以形成初步的考察制度演进理论,主要通过官方文本的解读,探寻立法的背景信息,还要探讨引起制度变迁的社会变迁的约束信息,将作为考察对象的制度变迁置于特定的社会结构中予以理解,并分析制度演进作为社会结构变迁的内生变量对于社会变迁的促动性。通过分析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演进过程我们发现,中国现行的行政法制度体系基本是多层次的立法性制度演进的杰作,行政法制度演进大致遵循以下的逻辑结构:“社会变迁→行政法制度需求→行政法制度变迁目标→实现变迁目标的机制→落实机制的具体制度→制度的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实施过程就是完美体现,这一过程是一个多方博弈及其均衡的确立过程,行政法制度演进的逻辑结构表现为前后相继的若干层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也许会形成新的行政法规甚至新的专项法律,在中国的法律理性化大潮中,很难预测。然而即使立法性变迁能够回应社会需求,也并非意味着社会的利益需求都应通过立法所指定的规则来实现;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既缺乏市民社会传统,又缺乏法制精神的国家,既要通过立法性变迁来建构法制社会,同时还得提请立法自我克制,以培育市民社会。在当下中国社会,政府推进法制现代化无疑是法治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社会进入法治层次离不开社会对权力的制约,更离不开民众从积极参与向社会主导的过渡,更离不开开放的政府结构,我们期待开放的政府结构,即期待中国政府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开放:首先立法应当结合社会现实,不能单纯的政府意志体现,其次强有力的政权机制应当廉洁自律,最后要求政府对法治的率先垂范,拥有开放结构的政府才能有益于法治的顺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适时而生的“试点”,在转型社会中的理性态度应当是“容忍试点、减少代价”,在与法的总体精神和试点方向不冲突的情况下,让其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以便使试点尽快迈向成熟,只是期待这是具有被高度监督的试点,不致于产生让《行政处罚法》的制定者担心的滥权情况,即期待该项制度的行政管理效能会高而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小。与社会对“试点”的容忍态度相对应的,应当是试点本身在进行中的谨慎态度和理性态度,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自身对整个制度体系的种种突破与创新也须时刻有尽可能将为之而付出的代价降到最低的谨慎态度和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