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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要求是东道国基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施加于外国投资者的监管措施,亦是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的门槛。履行要求的采用与否及其限制性程度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取决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战略决策的差异。鉴于履行要求与投资自由化背道而驰,有些国家提出限制或禁止履行要求的做法,让渡东道国经济监管空间。在此背景下,禁止性履行要求逐渐受到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所推崇,亦是今后国际投资规则的一大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禁止性履行要求已构成国际投资协定的基本要素,因为指引国际投资流向特定领域的履行要求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可完全摒弃。对我国而言,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是面临的关键问题,因为我国需要兼顾作为资本输入大国与新兴资本输出大国双重身份的成本与收益。而利益平衡是可持续发展投资的核心内容,故我国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履行要求适用范围、关注履行要求的动态变化并强调履行要求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继而确保国家监管权的应有空间。相较于其他投资待遇条款,履行要求是IIAs中出现较晚且使用较少的投资条款,对其研究亦相对有限,但正确适用履行要求条款直接关系到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的利益平衡,因而对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条款进行研究实属必要。除导论外,本文将分六章对与履行要求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具体来说:第一章为履行要求的概述。履行要求几乎涵盖所有与外国投资相关的事项,其分类依法律文书、实施阶段、实施的强制力和措施目标的标准不同而存在差异,且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包括当地成分要求、当地股权要求、技术转让要求、雇佣和培训要求、制造要求和产品授权要求等14类。履行要求在支持新兴产业、应对市场缺陷和突破贸易限制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同时不可忽略。作为投资自由化的产物,禁止性履行要求在美国等国的推动下,逐渐出现在一些区域投资协定和投资保护高标准国家的投资协定范本中,其限制性范围从有限禁止发展至广泛禁止。然而,履行要求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履行要求是国家实现经济繁荣的一项重要工具。鉴于履行要求与广义概念上的当地成分要求存在重合,既反映缔约双方的贸易政策,也反映了其投资政策,是一项兼具贸易和投资内容的规则,故履行要求在国际经贸领域具有特殊性。第二章阐述了国际投资协定对履行要求的法律规制。通过归纳和分析国际投资协定,本章将履行要求的禁止性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和附条件规定,区别在于前者是外国投资者必须强制遵守的规则,而后者外国投资者则享有选择权。履行要求条款与国民条款、最惠国条款和雇佣条款的关系直接反映投资自由化程度和人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的应用。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条款是实现投资自由化与保护非投资利益的灵活性机制。在限缩东道国监管权的同时,保留东道国追求社会价值的监管空间,如对政府采购、现有或未来不符措施和土著民族、文化产业和税收措施等特殊领域进行保留性规定,达至弱化限制性特征的效果。当然,最有效的方式是将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相结合,既明确禁止性履行要求的具体例外规定,又兜底各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社会价值,从而确保国家灵活的监管空间与投资者保护待遇的平衡。第三章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对履行要求的解释。目前,关于履行要求条款的投资仲裁案仅有15起,且大多根据NAFTA项下规则提起仲裁。其中,解释方法、关联性程度、实质性效果、投资和投资者与投资活动的类型等是影响禁止性履行要求适用范围的主要因素。东道国的履行要求越来越多地受到外国投资者的挑战,但仲裁庭在解释该条款时参照各种标准,导致裁决不一致的现象频发。为有效缓解国际法的碎片化,仲裁庭在判断履行要求的违法性时应综合各种因素,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处于特定时期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将东道国发展目标与履行要求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之间的成比例性等纳入考量范围,避免履行要求对国际投资活动的扭曲作用和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不合理规制。虽然加拿大再生能源案和印度太阳能电池案是当地成分要求适用国际贸易规则的典型案例,但在判断措施与国民待遇的相符性和是否属于例外规定等方面对国际投资规则亦具有借鉴价值。因此,兼顾目的和效果解释、区别事实和法律的履行要求与明确履行要求的优惠条件才是解决条款解释正当性危机的有效途径。第四章探讨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的关系是研究履行要求条款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附条件履行要求中的“条件”大多属于投资激励的范围。履行要求似乎与投资激励是相对的,前者对投资者施加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则给予投资者权利,在外国投资者满足履行要求时给予某种投资优惠,具有鼓励性。究其实质,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均是东道国促进国家发展而实施的软硬兼施的监管措施。投资激励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指向特定经济目标和弥补东道国不利政策环境时的有效性是有目共睹的,但在国际经贸活动和财政收入方面的消极影响同样值得重视。本章选择古巴、南非和土耳其作为采用投资激励的典型国家,分析投资激励的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得出国家在投资激励的种类和实施机制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前提是不违反国际投资协定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同时,通过对国际投资协定文本和国际投资仲裁案的分析,以税收激励为例阐述投资激励与履行要求的内在关系,进而得出履行要求与投资激励的建构应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并通过建立合适体系、完善评价制度和提高投资便利等途径来实现。第五章选择当地成分要求作为国内投资法中履行要求法律规制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当地成分要求是随目标价值变化的广义概念,在立法、合同和司法等领域的定义亦各不相同。当地成分要求应用于外国投资限制性措施的多个领域,呈现出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尽管具有抑制跨国企业对外投资和影响国际经济有序竞争的负面作用,当地成分要求仍是各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和应对经济衰退的有力工具,故其有效性不容忽视。印度、巴西、尼日利亚和津巴布韦等国家实施的当地成分要求囊括信息通讯技术、能源、视听服务、零售业、汽车和生命科学等领域,但在适用程度方面存在差异,主要归因于各国经济发展战略所指向目标的不同。然而,当地成分要求不应视为解决国家经济系统性问题的灵丹妙药,因为其价值的发挥取决于国家经济基础结构和贸易或产业政策,故在完善制定和实施机制的同时,提高生产力和增值、结合贸易政策和提升区域成分才是当地成分要求的主要革新方向。第六章强调我国履行要求的实践与应对。由于非洲是实施履行要求的典型区域,本章以非洲国家为例分析我国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履行要求困境,主要特征表现为波及范围广和形式多样化,故我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时应客观评估投资环境,积极应对本土化政策,并警惕多变政策招致的风险。同时,我国对外国投资亦施加履行要求,包括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履行要求和当地成分要求等内容,但其与《中国入世议定书》不符,理应进行修改或删除。纵观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仅有六个协定包含履行要求条款,其限制性范围从援引《TRIMs协定》到禁止对当地成分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或出口履行要求实施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在投资自由化的背景下,履行要求的禁止性规定逐渐成为国际投资法发展的趋势,故我国应坚守底线,谨慎规定履行要求的禁止性范围并注意例外条款的适用,且从可持续发展、营商环境、激励政策和负责任投资的角度,力图实现履行要求的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