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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智能通信设备的普及以及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带来的超高数据传输速度,利用智能手机进行“网上冲浪”成为了人们的主流选择,也大大加强了人们对各类移动端App的接受能力。依赖于短视频长度短,主题清晰,可“一口消化”,用户可以充分利用碎片化时间娱乐的特点,短视频已经被移动时代赋予了新的生命,成功吸引了大量用户的注意力,迅速抓住了人们的手机屏幕。2016年,大量移动短视频应用如梨视频,腾讯微视和西瓜视频被引入,资本市场持续升温。短视频内容制作者呈爆炸式增长,短视频行业正面临着快速发展的时期。2017年,短视频行业达到57.3亿元的市场规模,同比增长183.9%。可以预见在未来的1-2年内,短视频平台将增加大量的商业机会,到2020年将可能达到超过300亿的市场规模。短视频不仅缩短了视频的长度,也加快了视频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与传统视频相比,短视频具有门槛低,时长短,主题清晰,社交和互动性强等特点,在网络分发传播中更加便捷。这可以吸引大量高质量的流量,结合其多层次的受众和多样性的表达方式,从而备受广告商的青睐。除了从传统的贴片广告和信息流广告盈利外,短视频也可在拍摄内容中嵌入软广告,通过品牌曝光、剧情嵌入和主播口述的方式表达广告主的诉求,甚至还出现了专业定制的广告短视频。短视频流量直接决定了盈利,因此一些短视频版权所有者不仅不禁止,反而鼓励短视频免费共享、转发和传播。在司法实践中,短视频的种类和数量非常多,涉及的权利利益也很复杂。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短视频是应作为“类电”作品还是“录像”作品进行保护?如何对“避风港”规则进行正确的适用?此时,对各类短视频进行独创性分析,划分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为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促进短视频经济的有序繁荣发展。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短视频概述,主要对短视频的定义、短视频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盈利模式进行介绍,并指出了在短视频领域中出现的典型案件及其争议焦点,有助于人们对短视频行业形成一个直观的认识。第二部分为短视频的可版权化。短视频作为一项智力成果如需在著作权法的范畴内受到保护,应当符合3个条件:1.是人文领域或科学领域的表达;2.具有可复制性;3.具有独创性。其中适用何种独创性标准是现实案件中出现的难题。通过比较国内外不同的独创性标准,为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适用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不同类型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短视频根据不同的特点可以大致分为4种不同的类型,作者对不同的短视频进行分类,并结合具体的司法案例,可以为不同类型的短视频确定其权利范围。第四部分为短视频侵权案件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在绝大部分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被告方都以“避风港”规则作为理由进行抗辩。笔者通过逐项分析“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结合司法机关的具体判决,厘清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义务。本文主要的创新点为:1.选题新颖,将新出现的短视频作品作为研究对象;2.结合具体的判例,为不同类型的短视频确定权利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