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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然而从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我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与实践的发展仍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循环经济中各方主体的责任配置问题上正处于探索阶段。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承担好各自的责任。在循环经济法主体责任配置问题当中,对循环经济法及主体的正确认识、国外循环经济法主体责任配置的经验、我国现行循环经济相关立法中责任配置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循环经济法中政府、企业、公众的责任配置非常重要,所以,本为拟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其进行全面的探讨。第一部分是循环经济法主体及责任的一般理论。对于循环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循环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循环经济法主体、明确循环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可以更好地发挥循环经济法主体在循环经济中的作用,更好地承担其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循环经济法主体责任配置的经验借鉴。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兼顾发展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一体化战略,首先被经济发达国家所采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循环经济的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形成循环型社会。在规定循环经济法主体承担责任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循环经济相关立法中责任配置的现状并进行评析。该部分分别列出并评价了我国现行的循环经济相关立法中关于政府、企业、公众主体及其责任的法律法规,指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循环经济中政府、企业、公众责任配置的完善提出建议。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承担好各自的责任。明确应加强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通过立法,规定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尤其是社会公众中的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中的法律责任。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需要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努力实现企业行为的转变,大力倡导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以及尽快建设绿色技术支撑体系;企业是循环经济的关键主体,企业是否积极主动的参与循环经济将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必要基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经途径。各方主体要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关键、公众参与”原则,很好地承担起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