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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侵权法作为对权利的救济,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都是整个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侵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不同点在于,侵权法是一门制裁侵权行为,并对受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它以调整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己任。作为权利救济之法,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有范围的。学术界对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存在着重大争议,主要表现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既保护权利又保护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权利,利益不适合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也有学者认为,“仅限于人格权、物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才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尽管学界对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存在着诸多争议,但是如何确定其保护范围是我国侵权法制定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界定侵权法保护范围的考虑因素谈起,借鉴国际立法惯例,吸取各国立法的优点,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这一问题作了一个粗浅的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的是确定侵权法的考量因素。在这一部分,本文从社会正义、公私法的分工、社会保障和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以及各国的立法惯例四个方面论述了确定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应该注意的几个因素。第二部分讲述的是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立法与实践。在这一部分,本文从国外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中国的立法与实践讲述了各国的立法模式,并对各国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评析,并分析了中国在各个不同时期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立法状况。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中国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确定,在这一部分,本文从理论界的探讨、权利与利益的关系、作为保护对象的权利、作为保护对象的利益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是立法建议。本文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列出了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相关法条建议。综合以上各种考量因素,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本文认为,在立法上对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确定采用一般条款加类型化的立法模式是我国侵权法界定保护范围的较优选择:一般条款的存在可以使侵权法具有包容性,而对一般条款的类型化,则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