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WTO强调在国际贸易中,以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实现自由贸易和适度保护的有机统一。反倾销措施作为WTO所允许的贸易政策工具将会在WTO框架内长期存在。然而,WTO没有为倾销行为下一个严密的法律定义,致使反倾销法在许多国家具体实施过程中违背了WTO的意志,成为一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 随着统一市场的建立,欧盟确立起共同的对外经贸政策,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职权也集中到欧盟一级。欧盟有关反倾销的法律包含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部分。其中,实体法是判定进口商品违反欧盟反倾销法的实质要件,是欧盟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而程序法规定了反倾销诉讼的具体流程,是实体法实施的保障。 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首要的打击目标.欧盟反倾销法确立之初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1998年欧盟虽然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然存在事实上的歧视,并没有给中国企业带来多大的转机.具体表现在:除非我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仍将选择“替代国标准”确定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除非企业获得“分别待遇”,欧盟委员会将对我国所有出口商计算出一个加权平均出口价格;除非企业获得“单独税率”,欧委会将对我国出口企业采取“统一税率”;如果欧盟认定我国某项产品对其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即使我国产品没有倾销,欧盟也有权采取反倾销措施。 从我国方面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商品建立在低成本基础上的相对低价优势是遭受反倾销的直接原因,而我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欧盟方面来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乌拉圭回合后的形势所迫等原因是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从宏观角度看,欧盟对华反倾销,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正常出口,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从微观角度看,会造成我国出口企业生产和出口的波动,同时影响出口企业享受优惠的贸易待遇.对于欧盟而言,反倾销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一种具有经济合理性的政策措施. 最后,本文对于我国如何应对欧盟的反倾销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对于我国的企业而言,应该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严格控制向欧盟单一市场的出口数量,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采取正确的价格战略,防范反倾销调查等。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而言,应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规和反倾销机制,缩短反倾销调查期限,增强律师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能力,为中国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通畅的应诉渠道.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应该精简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加强国家间的协调,指导、组织企业积极应诉,建立健全反倾销数据库和进出口预警机制,加快国内的市场化取向改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