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就是监督管理层和大股东,防止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和“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问题,不仅让公司在结构治理方面得到巨大改善,而且也能让中小股东在权益方面有所保障。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进和深入发展,独立董事多席位现象越来越普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密切关注,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限定了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而学术界对于在上市公司中多席位独立董事的治理作用,目前尚未得到一致的结论,学者们主要有“声誉假说”和“繁忙假说”两种相反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隐含了多席位独立董事在所有任职公司投入了相同的时间和精力。由于多席位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因此探讨多席位独立董事如何在任职公司间分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以帮助上市公司有效激励多席位独立董事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声誉理论和激励约束理论,声誉对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因此本文以2012年至2016年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多席位独立董事(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数据为研究样本,细致分析和研究了公司声誉对多席位独立董事监督行为的影响。本文基于公司规模测量公司声誉,以多席位独立董事非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比例衡量多席位独立董事监督行为,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在多席位独立董事任职的所有公司中,如果公司的相对声誉越高,多席位独立董事倾向于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多席位独立董事非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比例越小,即多席位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该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如果公司相对声誉越低,多席位独立董事就不愿意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非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比例越大。考虑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的不同,表现出的公司治理特征也存在差异,而且声誉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进行交易的产出是不同的,因此,本文进一步考察了在不同产权性质下,公司声誉对多席位独立董事监督行为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研究结果表明,相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公司声誉对多席位独立董事监督行为的影响更大,公司声誉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能更好地发挥对多席位独立董事的激励作用。本文深入研究了多席位独立董事在任职的各个公司间的时间和精力分配问题,研究发现多席位独立董事在任职公司间的时间和精力分配受到公司声誉的影响,公司声誉越高,多席位独立董事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本文不仅为多席位独立董事行为特征和公司声誉的研究增添了素材,也为上市公司选聘、激励独立董事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