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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但当前阶段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问题呈现出层级分布广、团伙性、涉黑性的特点,并且在持续高压打击下,腐败犯罪人数逐渐增多。反观我国传统腐败犯罪规制,具有鲜明的管理思维痕迹,与此同时,采取二元结构进行宏观布局,在反腐败政策指导之下未能实现党内法规与刑事法规相互配合,导致腐败犯罪以刑罚压制为主,其事先预防、事中监管与事后处置往往处于割裂模式。此外,各项法律的修改与完善看似具备相关腐败规制要素,但各要素彼此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配合,仍属于消极的腐败犯罪规制模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的提出,为我国腐败犯罪治理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只有建立科学创新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培育高水平的治理能力,只有不断提高国家腐败犯罪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腐败犯罪体系的效能并促进其不断完善。在新时期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下,我们应着力推动腐败治理工作进一步精细化、专业化、法治化,注重以刑事法律为中心的腐败犯罪法规体系构建以及现代化反腐信息技术的运用等方面,立足刑事法进行专业化治理并注重防控一体的全程化治理,与此同时积极探索多方共享的信息化治理模式,以现代化的视角构建具有创新性的腐败犯罪治理方案。腐败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多项举措中,本文认为当务之急是首先要构建一套以刑事法为主体的腐败犯罪治理的规范体系,这也是我国目前实现腐败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与基础,应重点围绕其进行系统探讨。因此,本文借助立体刑法学的视角,着重从刑法与监察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四个方面对立法衔接与司法适用问题加以探讨,主要包括腐败犯罪案件监察对象的范围、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适用、留置措施与逮捕权的衔接以及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等,以期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腐败犯罪治理“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