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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大数据时代,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我们从“抬头族”变成了“低头族”,沉溺于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舒适环境中。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也不例外。我们开始在虚拟世界中变得透明,甚至严重侵害到了现实世界我们的隐私:网络隐私侵权、人肉搜索、个人数据泄露、数据贩卖等。大数据时代我们正生活在一个不安全的虚拟社会中。因此,当务之急是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切实保障广大网民的网络隐私权。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展开:第一部分着重于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概念,分四个小节论述,首先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其次提及了隐私权内涵的发展,其中又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发展。然后由隐私权过渡到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不是新的人格权类型,而是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最后分析了网络隐私权的特征,虽然网络隐私权是由隐私权发展而来,但网络隐私权却有不同于隐私权的新特点。第二部分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经典案例入手,本文选的两个案例是:蔡继明控告百度侵权案和死亡博客案件。通过对两个案例介绍、分析,引出该部分第三节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实急迫性。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局限。主要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宪法缺位和刑法、民事法律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的不足展开论述。最后,提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一是编纂民法典时确立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此为隐私权保护提供了良好契机;二是切实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以期消除不同法院判决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三是实行网络实名化管理体制,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者逃避法律责任的局面;四是增强网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不论是法律保护还是网络实名管理,都是从外部规范网络环境,而提高网民隐私保护意识才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关键。总之,如何在体验大数据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兼顾隐私权利的保护,将我们遭受隐私侵权的风险降到最低,是本文写作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