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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一部分。1895年,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占据日本。1945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台湾回到祖国的怀抱。1949年,国民党败逃至台湾,开始了其在台湾地区的统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已经进行了七次“宪政改革”。本文以历次“宪政改革”为研究对象,重点关注在这一过程中司法院通过“释宪”发挥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对具有较强隐蔽性及危险性的“释宪台独”进行分析,以求对祖国统一大业提供借鉴。论文主体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台湾地区“宪政改革”的历程。本部分从“宪政改革”的背景开始,系统梳理了历次“宪政改革”的过程及结果,以时间为轴,重点关注了在这过程中司法院的的变化。随着十大建设的完成,人民受教育水平提高,外向型的经济模式扩大了台湾与世界的交流。进而台湾人民的参政意识日益强烈。国民党内政治斗争激化并且遇到了民进党的挑战。在“二月政争”及“三月学运”的推动下,国民党主导的“宪政改革”拉开大幕。七次“宪政改革”之后,司法院设十五名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不得连任。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行政院不得删减司法预算。“宪政改革”的持续推进对台湾社会及两岸关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尤其是损害了两岸关系的良性发展。第二部分是司法院在“宪政改革”中的功能。根据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司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司法院“释宪”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有所不同,主要有三份:《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司法院“释宪”技术问题主要是“合宪性”推定解释方法及审查密度的标准。司法院“释宪”在不同历史阶段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主要是为《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地区的适用创造条件;配合“宪政改革”调整政治体制;裁决政治纠纷。第三部分是警惕司法院“释宪台独”。通过对司法院有关两岸关系的“宪法”解释的分类,梳理出其对两岸关系的态度及发展脉络。鉴于台湾地区宪法学界对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比较深入,“释宪台独”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国际上已有通过司法解决统独问题的先例,我们对“释宪台独”的忽视等,因此,我们需要警惕司法院“释宪台独”。但“台独”分子通过“释宪”实现“台独”阴谋也会受到若干因素的制约,如导火索的选择,大法官对两岸关系的态度,宪法解释理论的选择等。只要我们识破了“台独”分子“释宪台独”的把戏,综合运用政治宣传、经济协助、文化感召、法律交流等手段,紧紧依靠两岸人民的支持,我们一定能完成国家统一的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