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几个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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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贿犯罪的危害性极大,建国后我国对受贿犯罪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贿犯罪日益呈现出复杂的特点,而在立法上由于对受贿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及处罚上法律规定有不明确或不科学之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几个问题,因此,本文拟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论文对受贿犯罪中的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进行了详细阐述,尤其是对自然人主体中的关键词,如从事公务、委派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分别从争议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了从事公务是指公务活动具有管理性,即是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活动具有职权性,公务是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员进行的职能活动,而职能活动是通过具体的行为受国家委托而代国家权力来实现的。从事公务活动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职务。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职务,这种职务是管理范围内的权限或自己独立决定问题的职权,也就是管理权和决定权。委派必须代表国有单位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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