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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是指在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应先就其课税对象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对其余额征纳个人所得税的一项制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包括:扣除模式、扣除方法、扣除标准以及扣除项目四个方面的内容。作为贯彻整个税法体系总原则的税收公平原则,也同样体现在个税扣除制度中,主要表现在个税扣除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以及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的协调关系中。个税扣除的实施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从而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减少贫富差距。然而我国个税的扣除制度,在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方面有着很大的缺陷,一方面,采用分类扣除的模式,扣除过程中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及家庭背景,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扣除额的确定也没有实现指数化,体现物价因素,很难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税率级别过多,收入水平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并且征管力度不大,在实现税收纵向公平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因此难以实现税收的实质公平。相比之下,国外一些税制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在扣除模式、方法、标准及项目上能够体现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而实现量能课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可供我国借鉴。根据我国当前国情,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可在以下两方面进行有效的改革,一方面,实行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扣除模式,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税前扣除,扣除方式要尽量做到以标准扣除为主,辅之以分项扣除。费用扣除标准也应随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通货膨胀率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从而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另一方面,适当降低税率档次,增加赡养、扶养、教育以及医疗费用的分项扣除项目,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并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使个税扣除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从而使我国的个税扣除制度能够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更好的满足税收公平与效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