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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作为“证券市场的后台”,实际上是整个证券市场的一个核心环节,对证券市场的效率、风险的防范包括服务各个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且发展迅速,证券登记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并不频繁,产生的问题也比较多,证券登记法律制度亟待完善。证券登记的内涵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证券登记主管机构对证券所有人、持有人的证券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变动情况,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确认并记载的法律行为。证券登记机构在法律上应当定位为特殊的公益法人。当前证券市场上存在不同的登记模式,美国采取直接和间接并行登记模式,澳大利亚适用直接登记模式,我国主要采用直接登记模式,为适应市场的发展,间接登记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间接登记模式应成为我国以直接登记模式为主导的证券市场的重要补充。证券登记程序包括当事人提出申请、证券登记机构进行审查、电子记载三个步骤。现阶段我国证券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模式,有碍交易安全,针对变更登记宜采用实质审查模式。证券异议登记及更正登记是预防和消除证券登记错误有效的法律手段,宜纳入未来的证券登记法中。登记是证券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证券权利的权属确认宜以登记为准。证券登记的具体法律效力体现在股东地位的创设效力、证券持有人享有证券权利的公示效力、证券登记内容推定正确的公信效力以及股东身份的最终确认效力四个方面。证券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致人损害的须依法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