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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体育商业化以及大众传媒的发展,体育运动逐渐走向商业化,人们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体育运动员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在赛场上大显身手、大放异彩,在商业界也获得巨大的成功,市场运作将运动员的个人形象逐渐转变为一种无形财产。但在体育市场商业化的过程中侵犯运动员无形财产权益案件却屡有发生,如本文提到的王军霞诉昆明卷烟案、姚明诉可口可乐案等。因此,加快运动员无形财产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维护运动员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运动员个人的这种无形财产到底包括哪些权利内容,学术界还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讨论。本文主要以当前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侵犯运动员形象利益的典型案件为出发,由此引出运动员形象利益保护的问题,并针对这些现象中所体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文章内容主要分为五部分:
导论中通过介绍三起典型的案例,并针对体育商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运动员的个人形象要素逐渐被商品化的现象不断出现,从而提出了如何保护运动员形象利益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引出对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运动员形象利益属于何种权利类型,这种权利类型如何界定和归属等问题。
第一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之一,首先界定了运动员形象利益的法律性质,通过人格权分析以及商品化权属性的分析,得出运动员形象利益和人格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商品化权能够从财产性质和属性上更好地解释运动员形象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从而肯定了运动员形象利益是一种被商品化了的权利。然后从商品化权的法律属性入手,评述了我国学术界关于商品化权性质界定的四种不同观点,并对这几种观点分别进行评述,综合分析认为商品化权应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第二章分析了运动员商品化权的法律关系,在主体方面主要讨论了两个大问题,其一论述了为何本文将运动员的商品化权作为主体,并通过分析总结了我国运动员这个主体的特殊性;其二论述了运动员商品化权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知名运动员,而应当是一种自然权利。全体自然人、全体运动员都有权享有商品化权;其次分析了运动员商品化权客体,指出了姓名、肖像等形象要素是彰显商品化权的载体,是该权利保护的对象,而客体为自然人的整体形象,商家看中的是其背后的商业影响力;运动员商品化权的内容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作为一种独占权,权利人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各种形象因素进行商业利用,从而在商品经营中直接获取利益或收取转让费、许可费等形式,权利人还有权排除他人擅自将自己的各类形象进行商业利用。
第三章首先比较了美国、英国、意大利、日本四个国家在运动员形象利益保护方面的做法,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世界范围内尚不存在关于运动员商品化权的成熟的立法模式,对其的法律保护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多元性、分散性与个案性的特点。其次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对运动员形象利益能够提供的保护,分别从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行政文件规章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现有的法律、规章对运动员的形象利益提供的保护是交叉保护,难免存在法律漏洞,也会产生竞合。
第四章是文章的另一重点内容,笔者针对我国运动员这个群体在现有体育体制下的现状,总结并分析了运动员商品化权保护的三个特殊性问题:首先是运动员集体形象利益保护问题,主要分析论述了运动员“集体肖像权”的问题,以及运动员个人形象在集体形象中商品化权的保护;其次是运动员商品化权归属问题,分析了我国现有的体制下运动员的商品化权归属以及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方法;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运动员商品化权的使用和限制,运动员可以通过个人直接使用或通过经纪人、俱乐部等第三方代为行使的方式使用其商品化权。但尽管商品化权作为一种绝对权,运动员对其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并非是无限制的垄断权利,基于利益的平衡,还应受到契约、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权利穷竭以及特殊体制等五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