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了保证诉讼参与人及时了解诉讼的进展,有效的参与到诉讼中来,送达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视为送达是一种特殊的民事送达情形,是在民事送达过程中,受送达人主观上不接受诉讼文书或客观上法院无法对受送达人进行送达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即使受送达人没有真实的收到诉讼文书,仍视为对其进行合法送达的民事送达方式。本文试图研究民事送达中的视为送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最终提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送达难”的部分问题。“视为送达”既是一种送达结果,也是一种民事送达方式,有着民事送达的特点。在中国的国情下受送达人对于民事送达有着自己的理解:进行民事送达时,法院只有将民事诉讼文书实际的交到受送达人的手中,送达才是实际发生了,才对受送达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只要没有实际将诉讼文书交到其的手中,即使法律规定此时视为送达发生了效力,受送达人也不认可这种送达对其发生效力。受送达人对于民事送达的这种独特理解,符合中国的国情以及中国人实事求是的处事态度。“视为送达”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法律拟制,是立法者基于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针对受送达人接受诉讼文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所使用的具有特定外部标志的,有意将明知不同于事实送达而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视为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可能不具有事实送达中受送达人真实收到诉讼文书的结果,但是却与事实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视为送达”之所以被法律所认可,并成为民事送达中必要组成部分,原因在于其体现的程序促进价值及诉讼信息传播价值。本文首先对民事送达、视为送达的一般概况进行阐述,分析送达与视为送达之间的关系,即视为送达既是民事送达的结果也是一种民事送达方式,还将视为送达分为送达不收的视为送达和送达不到的视为送达两类。其次阐述视为送达的性质是一种法律拟制,是一种立法上的拟制、微观层面的拟制、显性的拟制和不容当事人反驳的拟制。视为送达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功能。视为送达是民事送达中的必要的送达方式,同时也是处于补充地位的送达方式。再次总结视为送达的现状、分析视为送达现状存在的原因,尤其是中国人实事求是的务实心理,认为只有真正发生的事情才算是发生了,而没有真正发生的事情,即使法律规定发生了,也不算真的发生。因此,司法实务中,在送达不收、送达不到时,受送达人主观上并没有接受视为送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心理预期,导致视为送达的适用难度增加。因此,对视为送达的设计上需要考虑这种中国特色。最后,提出民事视为送达的完善措施,在中国特色的背景下,视为送达的设定应更趋近于事实送达。法院在进行民事送达时,只有尽可能的排除事实送达的可能时,送达不收的视为送达才真正登场。只有尽到合理努力联系仍没有送达的可能时,送达不到的视为送达即公告送达才予以适用。这样逐渐远离事实送达递进式的设定视为送达的适用,才既符合法理也满足了社会的需求,法理与社会需求之间才存在张力。同时,辅助一些相关配套完善措施,从而保障立法的目的能够实现,实现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