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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类型的一种,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以实现定罪处罚的刑事诉讼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刑事一审中,证人证言以书面形式提交代之以当庭对质形式已经成为诉讼常态。书面证言运用对于我国现阶段刑事庭审来说存在着一定实践需求,但其所引起的司法危害也不可小视,因此,书面证言的庭审运用限制问题也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刑事书面证言的庭审运用问题,实质上是法官如何审查证据以及确定证据可否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探讨书面证言在刑事庭审中的审查运用,必须要以现阶段的刑事审判实践为基础。从司法实践来看,实务界一直深受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证据属性的主流观点影响,刑事庭审中对于证据的审查一般从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入手,进而判断证据“是否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然而,这种静态的审查标准,只是对证据进行孤立的考察,并不能进一步反映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后所发挥的作用。加之立法上缺乏具体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设置,书面证言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庭审对于书面证言的审查形式化、随意化倾向明显,从而带来了一系列消极后果。而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中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定位为证据的两大基本属性,审判实践中主要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将两者的审查程序区分开来:即先确定出可以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再判断这些已进入到庭审的证据的证明力。这就将证据的审查与刑事诉讼的进程动态结合起来,其审查结果也更符合诉讼的一般规律,有助于克服传统证据“三性”标准的缺陷。因此,我国书面证言的审查运用不仅应当兼顾我国刑事审判的特殊现状,还应当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换言之,应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为审查书面证言之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兼顾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建立起适合我国的书面证言审查机制。本文从书面证言的自身特点分析入手,多角度展现了书面证言在我国刑事一审中的审查运用状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司法危害,并探究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内在动因和制度背景,最后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诉讼制度,以规范和限制刑事书面证言为中心,提出完善刑事书面证言审查机制的具体建议。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刑事书面证言的概念及其特征说明。该部分对书面证言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指出书面证言是证人在法庭审判之前对案件感知情况进行作证而形成的证言笔录及亲笔证词;而后阐释了书面证言的特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书面证言在我国刑事一审中的运用现状,具体阐述了书面证言对刑事庭审产生的实际效果及其潜在的司法危害。该部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书面证言的使用状况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总结出书面证言在我国庭审中使用的几个突出特点,随后根据调查结果及参考资料得出书面证言对于刑事一审发挥的实际作用。最后阐述由于过度依赖书面证言可能造成的司法危害。第三部分探讨我国刑事审判过度使用书面证言的内在动因和制度背景,指出偏重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论、“流水式作业”的诉讼结构、欠缺规范有效的证据规则体系是我国刑事庭审中广泛运用书面证言的内在动因;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导致证人出庭率较低迫使法庭不得不采用书面证言,立法对书面证言的庭审运用缺乏科学的审查标准以及程序设置不恰当导致书面证言在我国无限制使用。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刑事一审中书面证言的审查运用现状,对我国刑事书面证言规范和限制使用提出建议和对策。笔者分别从理论研究、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三个方面对这个问题给予了具体阐述。指出在理论上应重视对证据能力的研究,在立法上应增加合理限制书面证言进入庭审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应当完善对于书面证言证明力评价的指导性法律规定。在司法上则应当完善庭前审查程序并实行庭前审查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