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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所占媒体侵权案件中的比例极为庞大,而且知名人士作为原告的比重也在众多新闻侵权案件的原告中排名第二位,可见,目前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冲突还是比较严重。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权利。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行使新闻自由的同时,可能会损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本文分析的公众人物是指社会人士类的公众人物,即文艺界、影视界、体育界领域的公众人物。目前,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冲突较为突出,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于是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希望通过明确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定义,分析我国目前新闻侵权的现状、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名誉权冲突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措施,平衡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名誉权两者的利益。第一章:介绍新闻自由定义和价值、公众人物定义和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定义。我国学术界对谁是新闻自由的行使主体还没有达成一致,笔者认为新闻自由的主体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否则新闻自由就与言论自由没有实质差别。公众人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本文取狭义说。第二章:通过一些数据分析目前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现状,进而通过一些实例分析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名誉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原因:公众知情权、利益驱使、公众人物法律意识的提高、媒体功能社会化、媒体网络化和缺乏法律依据,在这些原因下,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产生冲突,甚至激化这些冲突,最终诉至法院。第三章:明确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新闻媒体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应该独立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且由于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侵权,所以比一般的名誉侵权案件更具有特殊性。因此,新闻媒体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工作者侮辱、诽谤公众人物;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公众人物;媒体或新闻工作者主观故意或严重过失。本文在探讨新闻媒体的抗辩理由时,参考了英美国家的新闻侵权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