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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或者章程、股东协议的约定,在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股东以外第三人购买该股权的权利。该制度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中。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从当前公司法制度来看,尽管其从形式上明确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是由于条款设置模糊不清,缺乏基本的程序操作性和细节标准,导致实践中股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更多的人合性特征,而股东优先购买权就是保护公司人合性以及股东之间信赖关系的重要规则,对于公司、公司股东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当股权发生对外转让后,因第三人的介入,将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如何确定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有效化解因此而产生的纠纷,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较为迫切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出发,结合三个典型案例,联系国内司法实践中相关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立足于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优先购买权中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从理论界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与性质的几种代表性学说出发,对几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这为接下来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及探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形式及司法救济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以及违反限制性条件情形下对外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首先,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出发,分别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以及“同等条件”的含义进行分析,确定在什么情况及条件下产生优先购买权,并结合理论界几种学说观点,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及“同等条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其次,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进行梳理,并就实践中存在的几种特殊情况,例如沉默回应的效力,以及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进行了剖析。第三部分以三个典型案例作为出发点,介绍了实践中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几种形式,并分别作出分析,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探寻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