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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式,在维护相对人的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复查、复核并依法做出处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因先天性的制度设计缺陷,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趋势,对这一制度进行认真反思并对其进行制度重构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行政复议性质及域外行政复议制度现状的分析,尝试着论证以行政复议司法化来推动复议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同时提出了进行司法化改革的具体路径。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行政复议性质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行政复议性质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对行政复议进行准确定位的重要问题。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它们分别是行政说、司法说、行政司法说。笔者认为行政复议的性质应该是行政的,但是由于行政复议基本内容及根本目的的特殊要求,其制度模式还是应该选择司法化的道路。 第二章对比了几个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无论是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还是韩国及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其行政复议的制度模式设计都具有很明显的司法化倾向。以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它们在对各自诉愿制度进行改革前,其诉愿制度的司法化特征并不明显,与之相应的后果就是诉愿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出它应有的功能。但是它们均通过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造,使各自的诉愿制度重新焕发出生机与活力。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我国行政复议的非司法化立法模式的具体体现及非司法化立法模式的缺陷。非司法化立法模式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从而使其很难以中立的立场,公正裁决行政争议;另一方面则体现在,《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由于这种非司法化的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着下述弊端,首先,由于片面强调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性,使得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复议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其次,在非司法化的立法指导思想下,确立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的复议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方式的规定很难保证审理过程中相对人的各种权利。最后,在非司法化的指导思想下,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的过于简单,造成行政复议程序的缺失。 最后一章,笔者提出了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的初步设想,同时论述了在改革进程中,最值得重视的四个方面要求,一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核心应定位为确保行政复议的审查独立;二是行政复议的司法化改革必须强化行政复议审查的中立性;三是在司法化改革的过程中,不能将司法化理解为完全照抄照搬司法机关的运作程序,要注意保持行政复议所特有的便民、快捷的优势;四是改革行政复议制度的同时注意其与行政诉讼制度的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