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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住房权的基本理论为基础,探究住房权的宪法化及其救济途径。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希望能够呈现出一个完整的住房权体系,以便使人们认识到住房权不仅仅是一个住所和一种财产,而更是与人的尊严与幸福紧密相连的一种人权。论文的主体共有四个部分:第一章适足住房权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厘清住房权的不同表达方式,统一住房权的标准表述,为后面的论述提供清晰的语境。其次通过分析住房权中的“住房”所指的范畴,结合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四号决议》中对住房权概念的解释,提出住房权的规范内涵及其基本内容。另外,人权属性是住房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根基所在,本文从人的尊严的角度和适足住房权中重要的人权概念——“适足的”的角度,分别予以阐释。于此同时,住房权本身所具有的宪法属性也为住房权的宪法化以及救济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第二章适足住房权的国际发展历程。笔者以时间为线索,梳理了住房权从经济上的住房问题到政治层面的住房保障,再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一项基本人权予以确立的发展过程。同时,近二十年来,住房权得到蓬勃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为此也做出了积极努力。第三章适足住房权的宪法化。本章首先分析了住房权的国家义务,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逐步达到”义务为基础,研究了国家住房权的最低核心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住房权的宪法化是国家履行住房权义务的体现,将住房权写入宪法,用宪法条款来确认、规范并协调相关住房制度以促进住房权的实现。第四章适足住房权的救济。包括住房权在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可裁决论十分普遍,本部分首先对住房权是具有可裁决性的提供了理论支撑,并论证了其存在两个层次的救济方式,即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的报告审查制度是住房权国际层面的外部救济方式;以及通过对南非、印度、美国和法国住房权的案例分析,探讨住房权四种典型的国家层面的内部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