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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以来,我国开始强制实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审计,上市公司按要求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这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提高管理水平,也便于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但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水分”,其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以及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值得商榷,是否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需要加以高度关注。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评价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对有关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和测度指标的文献进行分析,引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定义,并尝试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的真实性进行归纳总结。其次,从财报审计意见、审计主体规模、审计主体变更、整合审计、公司规模、财务状况等方面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影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真实性的假设。第三,为验证上述假设的正确性,本文选取2011-2013年我国主板上市公司中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对上述公司当年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综合分析,从而选取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内部控制审计主体规模、内部控制审计主体变更、财报审计意见、财报审计主体规模、财报审计主体变更、整合审计、总资产和资产负债率等因素作为分析指标,并构建logistic模型。第四,对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检验,并对本文构建的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得出实证分析结论并进行稳健型检验。通过研究发现,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内部控制审计主体规模、内部控制审计主体变更、财报审计意见、公司规模和财务状况等六个因素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的真实性显著正相关,而财报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是否进行整合审计,以及财报审计主体的规模和变更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真实性没有相关关系。根据上述结论,本文认为,为降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的真实性风险,首先应完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理论,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缺陷测度指标;其次,加强对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的监督,加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第三,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觉性。当然,本文在样本选取、控制变量设定等方面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