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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的出现,是为减轻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避免市场中欺诈行为的发生。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信息披露制度起到净化市场环境、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作用,有力推动了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发展。存托凭证制度的产生对传统信息披露理论提出挑战:存托凭证市场面临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其跨国证券的实质加大证券投资者甄别有效信息的难度,造成更多潜在发行人道德风险,引发更为严重的政府监管失衡问题。有效市场假设理论是构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根基。有效市场假设理论认为在有效的市场中证券的市场价格应当充分反映可为公众所知的相关信息,应当将证券的监管重点放在有效信息的传播上。根据社会成本理论,有效市场应当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总体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中发行人的融资效率。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应当重新审视证券市场中“公平”和“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塑造公平透明、诚实理性的证券市场生态的同时优化市场价格机制,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存托凭证自身的特点要求监管部门转变传统的信息披露监管思路,在保证资本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为寻求交叉上市的优秀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获得和其他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国际主流资本市场多根据存托凭证的公开程度、融资属性、实际目的等多种因素,将存托凭证划分为不同的层级,对不同级别的存托凭证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标准。除政府主导的证券监管机构,法院、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以及民间组织等也对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监管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我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过程中,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采用差异化的、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规则来代替现有的制度架构,从自律监管体系、交易参与主体以及事后司法救济等多重维度出发,提升我国存托凭证市场信息披露有效性。鉴于存托凭证自身跨国证券的实质性特征,单方的监管模式难以为存托凭证市场提供充分的保护,证券监管机构可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