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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是我国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审判组织,随着司法改革特别是法院审判方式、内设机构以及法官职业化建设等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乃至存废问题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本文关注并尝试解决的正是这样一个问题。文章选择了由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溯源入手,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成因开始分析,并引申到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评判首先分析了合理性因素与不合理性因素:保证审判质量的需要;有助于抵御人情、减少司法腐败;有利于司法的局部统一。既而从两方面因素中从法理学角度探究审判委员会的价值缺陷:独立性价值缺陷;程序性价值缺陷。在此基础上分析形成审判委员会制度不合理因素和价值缺陷的存在原因.进而开始分析审委会制度在法院现阶段是否有保留的必要与价值。通过司法体制的结构体系、司法改革的规律、司法改革因遵循的原则阐明:现阶段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是必要的。最后分析如何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包括(一)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立场选择(二)以现代司法理念引导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三)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的转变:1.应当明确审委会的任务与职责;2.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功能;3.设立专业审判委员会并赋予其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功能。(四)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运行程序(五)改革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建立审委会及委员优胜劣汰机制,不断增强审委会的活力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