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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把“信托”划分为三类,即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业所经营的信托业务因以营利为目的而被称为营业信托。营业信托具有营利性、受托主体法定性、突出的利益交换性和明显的金融性等特点。营业受托人是指基于收取报酬的目的而以受托人身份经营信托的特许金融机构法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权义体系主要包括营业受托人的权力、权利、义务及责任:受托人权力是指受托人在信托存续过程中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的法律实力,即一种私权力(或称为“私法上的权力”);受托人权利是指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实力;受托人义务是指受托人为了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即作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即不作为)的法律拘束;受托人责任是指受托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者不当地行使权利(力),而应由其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分别研究受托人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营业受托人权义体系模型”,即一种关于营业受托人权义体系(包括权力、权利、义务、责任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范式(或称为研究范式)。该模型是一个以营业受托人为中心的三层结构:第一层是营业受托人本身,即“受托人层”,这彰显的是营业受托人作为“通道”的角色与功能;第二层是由营业受托人、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共同组成,即“信托层”,这里的“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乃是与受托人组合形成信托的关键要素;第三层是在第二层的基础上,融入了意思自治和法律规定这两个基本因素,并以信托合同和信托业法为表现形式构筑了以营业受托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即“信托关系层”。本文不仅从法学的视角解读了营业受托人的权义体系架构,而且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该模型,并将“声誉”模型和信息动态博弈引入营业受托人的权义体系研究。最后,探讨了营业受托人权义体系模型在我国营业信托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即信托业法的制订、信托合同的拟订、信托产品的创新和信托风险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