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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广告作为广告活动中一种特殊的形式,在为社会公众带来丰富而与众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发出了挑战。一方面,比较广告的优势在于对消费者的劝说作用,厂商通过对比的方式宣传,重点突出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优势,从感官上强烈的提示了消费者;在另一方面,比较广告的弊端在于厂商在对比时不可能脱离对自身的经济利益的关注,在比较的过程中总是或多或少,自觉或不自觉地贬损对方的商品或服务。比较广告不正当使用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广告业也日益繁荣,广告形式呈现多样化,其中比较广告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有效地完善比较广告的法律体系,引导和规范比较广告,使其扬长避短,是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本文的探讨的重点所在。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比较广告也不例外。因此,不能因为比较广告固有的缺陷而禁止其存在,应当在肯定比较广告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手段予以必要和适当的控制,赋予其合法性。本文通过对比较广告的概念、形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及其合法性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指出目前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缺陷,并对完善该项法律制度提出一定见解。全文从三个部分展开了论述。第一部分“比较广告的界定”。在该部分,主要从法律调整对象的角度分析了比较广告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指出比较广告是广告主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同一竞争领域内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全面或某一方面的比较,以凸显自己商品的品质,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或其他经济行为的一种广告形式。总结了社会生活中比较广’告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比较广告的合法性分析”。首先介绍了发达国家对比较广告的三种立法模式,接着从宪法、经济学及经济法角度对比较广告的合法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归纳了比较广告构成的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比较广告合法性标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前述理论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思考。本部分首先对我国现有的涉及比较广告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其存在的缺陷,随后从规范法律体系、界定概念及表现形式、确立合法性标准、明确责任承担制度、健全监管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